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52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漢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大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盛莒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85215812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1,36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85215812、HN8990776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