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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9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9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鼎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4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二、聲請人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有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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