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1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61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即債權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振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曜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月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