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7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67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支付命令事件: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釋明對乙○○個人請求之依據。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67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支付命令事件: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釋明對乙○○個人請求之依據。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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