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67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支付命令事件: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釋明對乙○○個人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