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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7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67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支付命令事件: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釋明對乙○○個人請求之依據。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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