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7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67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福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永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請求依據。
三、請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