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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2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72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鑫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南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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