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4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740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灣時華製作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時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沈時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