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1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銳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