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5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856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楊詔雄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聯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關於票號CM0269840 、票號CM0269842 、票號CM0269848 等三紙支票之請求部分,因未提出退票理由單以釋明已有踐行提示付款之程序,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