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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0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90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拓肯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1298944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0,35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912989444。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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