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9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喬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雷霆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德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