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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7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97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的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附表(應註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及相關債務人名稱)。

三、支票(票號:UC0000000 、UC0000000、UC0000000 、UC0000000 、UC0000000) 之五紙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請釋明對甲○○、乙○○個人請求之依據(支票之發票人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發票記載之買受人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甲○○、乙○○個人)。

五、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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