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97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的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附表(應註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及相關債務人名稱)。
三、支票(票號:UC0000000 、UC0000000、UC0000000 、UC0000000 、UC0000000) 之五紙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請釋明對甲○○、乙○○個人請求之依據(支票之發票人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發票記載之買受人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甲○○、乙○○個人)。
五、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