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98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陸仟貳佰陸拾股即為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本質非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