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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3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03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文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銘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寬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玉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關於對相對人謝寬水之請求部分,經核相對人謝寬水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有卷附系爭支票正反影本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請求謝寬水個人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 97年度促字第30318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001 │213,800元 │97年8月18日 │├──┼─────────┼──────┤│002 │230,900元 │97年8月27日 │├──┼─────────┼──────┤│003 │168,300元 │97年8月27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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