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1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21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丞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名遠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蔡碧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呂來發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呂育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