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5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5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秀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喬佩皮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新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壹仟柒佰叁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叁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