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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6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邱垂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鐘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芝驊(原名:蔡黃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97年度促字第33617 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001 │43,000元│94年7月26日 │├──┼─────────┼──────┤│002 │573,000元 │94年8月26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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