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利寶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恆亮企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利寶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恆亮企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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