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帝利寶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恆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淑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何淑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何文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