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帝利寶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恆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淑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何淑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何文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