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4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日安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