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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7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470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素迷即福臨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魏素迷即福臨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影本,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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