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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51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51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俊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暉達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暉達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公司已解散,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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