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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彬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佩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鳴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令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令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捌仟貳佰零伍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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