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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8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彬嫻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佩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連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鳴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令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令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捌仟貳佰零伍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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