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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沈佳宜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威志即松山哈林體育用品社蔡意如朱威志即大企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威志即松山哈林體育用品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意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威志即大企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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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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