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聯福、朱威志即松山哈林體育用品社、蔡意如、朱威志即大企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威志即松山哈林體育用品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意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威志即大企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