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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1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15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金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利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習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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