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1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金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利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習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宏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