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7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千匯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請求之依據。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代之最新戶謄資料。
三、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要請求,其正確利息起算日及其請求之利率為何。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