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6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嘉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經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