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0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06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君澤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禾象多媒體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定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定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