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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0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06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禾象多媒體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定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定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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