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5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5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激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激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
二、請釋明本件得雙方代理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