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6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61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翰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釋明支票票號AA0000000正確之請求金額。
三、釋明支票票號AA0000000 正確之請求依據(此票號之發票人非本件相對人,請另行提出對該筆金額之請求依據)。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