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6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6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翰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釋明支票票號AA0000000正確之請求金額。

三、釋明支票票號AA0000000 正確之請求依據(此票號之發票人非本件相對人,請另行提出對該筆金額之請求依據)。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