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文衍正
- 法定代理人甲○○、乙○○、辛○○、壬○○、丁○○、戊○○
- 原告明珍陽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銓威興業有限公司法人、仕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己○○○○○○○○、敏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盛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26號原 告 明珍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銓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仕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日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 告 己○○○○○○○○ 原 告 敏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盛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街○段四八號五樓 被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四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告 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路○段五四之一號三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顏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