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48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參加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峻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相文律師
- 被告
- 宏大貨運有限公司(原名:大協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樓
- 被告
-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及於民國98年6 月30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庚○○」。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宏大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宏大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原名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