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29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請提出日旺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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