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7年度催字第2638號聲 請 人 謝李富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263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001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883 │1 │10000 │ ├──┼──────────┼───────┼──┼───┤ │002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884 │1 │10000 │ ├──┼──────────┼───────┼──┼───┤ │003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885 │1 │10000 │ ├──┼──────────┼───────┼──┼───┤ │004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886 │1 │10000 │ ├──┼──────────┼───────┼──┼───┤ │005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887 │1 │10000 │ ├──┼──────────┼───────┼──┼───┤ │006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888 │1 │10000 │ ├──┼──────────┼───────┼──┼───┤ │007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889 │1 │10000 │ ├──┼──────────┼───────┼──┼───┤ │008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890 │1 │10000 │ ├──┼──────────┼───────┼──┼───┤ │009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891 │1 │10000 │ ├──┼──────────┼───────┼──┼───┤ │010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81 │1 │1000 │ ├──┼──────────┼───────┼──┼───┤ │011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82 │1 │1000 │ ├──┼──────────┼───────┼──┼───┤ │012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83 │1 │1000 │ ├──┼──────────┼───────┼──┼───┤ │013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84 │1 │1000 │ ├──┼──────────┼───────┼──┼───┤ │014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85 │1 │1000 │ ├──┼──────────┼───────┼──┼───┤ │015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86 │1 │1000 │ ├──┼──────────┼───────┼──┼───┤ │016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87 │1 │1000 │ ├──┼──────────┼───────┼──┼───┤ │017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88 │1 │1000 │ ├──┼──────────┼───────┼──┼───┤ │018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89 │1 │1000 │ ├──┼──────────┼───────┼──┼───┤ │019 │行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90 │1 │1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孫志滔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3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