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696號聲 請 人 德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公債票之發行機關為何,並提出由發行機關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