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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99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7年度催字第2993號

聲請人
林書瑏(即林茂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 97年度催字第2993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001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300 │1 │276 │├──┼───────────────┼──────────┼───┼────┤│002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871 │1 │40 │├──┼───────────────┼──────────┼───┼────┤│003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111 │1 │268 │├──┼───────────────┼──────────┼───┼────┤│004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465 │1 │235 │├──┼───────────────┼──────────┼───┼────┤│005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694 │1 │264 │├──┼───────────────┼──────────┼───┼────┤│006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984 │1 │210 │├──┼───────────────┼──────────┼───┼────┤│007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33629~33636 │8 │8000 │├──┼───────────────┼──────────┼───┼────┤│008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57828 │1 │1000 │├──┼───────────────┼──────────┼───┼────┤│009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76800 │1 │1000 │├──┼───────────────┼──────────┼───┼────┤│010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77246 │1 │1000 │├──┼───────────────┼──────────┼───┼────┤│011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555~13559 │5 │5000 │├──┼───────────────┼──────────┼───┼────┤│012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48889~48890 │2 │2000 │├──┼───────────────┼──────────┼───┼────┤│013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54997 │1 │1000 │├──┼───────────────┼──────────┼───┼────┤│014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72563 │1 │1000 │├──┼───────────────┼──────────┼───┼────┤│015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77168 │1 │1000 │└──┴───────────────┴──────────┴───┴────┘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3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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