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6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616號
- 聲請人
- 陞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通知人應為聲請人,請補蓋公司大章),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補正,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