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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61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616號

聲請人
陞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通知人應為聲請人,請補蓋公司大章),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補正,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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