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陶亞琴
- 當事人恩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台麗大旅社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242號聲 請 人 恩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台麗大旅社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之規定,於假 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票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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