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2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典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碧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碧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25萬元範圍內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107號准予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案號:97年度執全字第545號),業據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又相對人迄今仍未提本案訴訟,亦經本院查詢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