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3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317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權,聲請本院以96年8月17日96年度裁全字第10487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因而聲請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