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317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權,聲請本院以96年8 月17日96年度裁全字第10487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因而聲請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