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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35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357號

聲請人
王志慶即欣旺工程行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1527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揭法條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1527號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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