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357號聲 請 人 王志慶即欣旺工程行 即 債 務人 相 對 人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即 債 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1527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揭法條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1527號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