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3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357號
- 聲請人
- 王志慶即欣旺工程行
- 即債務人
- 相對人
-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1527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揭法條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1527號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