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艾騰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德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4135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前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4135 號民事裁定准對聲請人假扣押,然迄未起訴,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就所欲保全之請求起訴。聲請人主張前項事實,提出假扣押裁定書影本,經本院審閱無誤,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三、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