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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66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665號

聲請人
正旺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第529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如債權人業已向法院起訴者,自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乙○○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正旺物業有限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曾向本院聲請97年度裁全字第298號假扣押裁定,惟債權人就其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3 號、97年度重訴字第772號)審理中,是以,本件已無再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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