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許純芳

  • 當事人
    天翔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73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天翔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運費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且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潘惠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