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73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天翔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運費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且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