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775號聲 請 人 沛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香港商華隆瑞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係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之債權,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390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執全火1968字第43655號函囑託本院假扣押執行聲請人在本院轄區之 財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執全助字第972 號假扣押執行案卷查核屬實。則依首開說明,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