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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77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775號

聲請人
沛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香港商華隆瑞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係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之債權,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390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執全火1968字第43655號函囑託本院假扣押執行聲請人在本院轄區之財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執全助字第972號假扣押執行案卷查核屬實。則依首開說明,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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