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17號再 審 原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