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客服務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院,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