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樓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平原律師
- 被告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丁○○」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