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告
林松慶
原告
壬○
原告
寅○○
原告
癸○○
原告
丙○○
原告
卯○○
原告
庚○○
原告
子○○
原告
乙○○
原告
未○○
原告
丁○○
原告
己○○
原告
酉○○
原告
丑○○
原告
申○○
原告
辛○○
原告
戊○○
原告
巳○○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辰○○
被告
千里達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6頁附表中關於申○○「請求給付薪資之期間(民國)95年11月16日至96年2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給付薪資之期間(民國)95年11月1日至96年2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