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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競業禁止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告
奈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複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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